轉帳代繳授權書 約定條款
 

立授權書人茲為便於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公司」)電信服務之申請人(下稱「申請人」)支付各項應付予 貴公司之費用,謹授權 貴金融機構(下稱「貴行」)為支付該等費用之代理人,並同意如下:

  1. 立授權書人謹授權並同意 貴行於 貴公司繳款單所列付款期限日,自立授權書人於貴行開立之活期或活儲存款帳戶內之存款餘額、信用卡帳戶可用餘額,自動扣抵支付「貴公司繳款單所列應繳費用(下稱應繳費用)」(不含調整費用),若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應繳費用時,則不予扣抵( 貴公司亦得但無義務要求貴行再行扣款,如仍不足時即不再扣抵),申請人需自行持繳款單至 貴公司各逾期窗口繳清應繳費用。
  2. 立授權書人欲變更轉帳代繳之帳戶或終止本授權行為時,須以書面通知貴公司,該轉帳代繳帳戶之變更或授權之終止將自 貴公司接獲通知並完成作業程序(至少三十日)後生效,如立授權書人係向貴行辦理終止者,前述變更或終止之生效日自 貴公司接獲 貴行通知時依上述方式計算。
  3. 若立授權書人之帳戶內餘額不足、結清、信用卡換發、補發、升級,致卡號或有效期限變更、信用卡停卡,或因法院查封及其他原因,無法扣抵申請人應繳費用之全額時,貴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代理付款授權。
  4. 立授權書人與申請人不必為同一人,申請人無需另填寫同意書,即可利用直接轉帳方式付款。但如為郵局或信用卡付款時,則申請人與立授權書人或持卡人必須為同一人(但經貴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且信用卡之有效期間至少尚餘一個月。
  5. 立授權書人辦理信用卡轉帳代繳,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時,應主動通知貴公司新卡有效期限。如未通知,則於該信用卡新卡換發時,視為立授權書人同意該信用卡之轉帳授權自動展延。
  6. 立授權書人授權貴行辦理轉帳代繳時,如填寫之內容不全、不合、有誤或未載明申請人之行動電話號碼時,本授權不發生效力,且貴公司得不退還本授權書及所附資料。
  7. 若經 貴公司確認立授權書人就應繳費用有溢繳或繳款不足之情形時,貴公司得於次期繳款單中列載該應扣除之費用或增列申請人之應繳費用。
  8. 立授權書人同意 貴行依貴公司提供之電腦媒體所列金額逕行扣款,如與授權應繳費用之金額不符時,願自行向 貴公司查詢理清,與 貴行無涉。
  9. 立授權書人同意,依本授權書扣款之「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如有與其他「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合併出帳之情形者,則於合併出帳期間,其他門號之應繳費用亦得自本授權帳戶扣款,且如立授權書人終止本轉帳代繳授權,合併出帳之其他門號亦無法繼續自本授權帳戶扣款。
  10. 依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自動轉帳業務作業細則,若 貴公司依貴行核印成功結果發動扣款交易,致生扣款糾紛,或損及立授權書人之權益時,該損失由 貴行負責。
  11. 申請人瞭解並接受,申請人所申辦轉帳代繳之任一門號若發生退租(含一退一租)、被銷號或過戶時,則該門號於發生上開任一情況後仍會產生最後一期電信帳單金額,貴公司並將於上開任一情況發生後之120天內依該門號原轉帳代繳方式扣繳該門號應繳費用之總額。若是多門號合併出帳時,任一門號發生上開任一情況時,其他門號仍繼續依原轉帳代繳方式繳交應繳費用。